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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大科星A号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大科星A号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甲方(建设方):四川大科星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甲方代表:       ,甲方的指令经甲方代表签署后并加盖大科星项目管理部公章后生效,其权限为:代表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合同文件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造价1万元以上的审定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2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履行合同文件的代表,乙方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3合同价款: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责任的款项。

4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文件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5合同清单或合同工程量清单:指双方盖章确定的本合同工程量计价清单。

6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7总承包服务费:总包方为配合协调建设方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或材料等进行的管理、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管理等服务所需费用。

8工期:指乙方与总包工程工期同步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等因素在内。

9竣工日期:指合同文件中约定需乙方承包完成的消防工程,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日期,承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

10通知送达:通知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快递、短信、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指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

 

第二条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规范及图纸

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承诺书;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续补充协议;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和(或)样板;

8)本合同工程量清单;

2适用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3图纸

1)甲方于该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壹套(含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叁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及有关人员查阅。

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概况、验收标准和工程竣工

1、工程名称:A号非生产性工业用房(A号楼)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大科星创意园 

3、工程内容: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的全部消防工程。

4、乙方承诺在总包单位主体竣工之日起15日之内完成本工程,验收标准为:取得消防验收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承包范围和固定价格合同

1、承包范围:

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所有消防工程项目,包含且不限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工程:消防栓工程、消防泵房工程、喷淋工程、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工程、室外消防车取水井及管道等。

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包含且不限于:消防栓系统、防排烟控制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事故广播通讯、消防电梯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卷帘控制系统等。

2)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以及保修期期间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含保修期内的消防维护保养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包含且不限于:消防检测费用、总承包配合费用(总承包配合费为该合同总价款的1%)、水电费、土建开槽打洞及恢复工程费用、消防材料送检费用、消防验收费等。

3)乙方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承包范围内有关的堵洞、补槽、吊洞等工作。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图纸、技术说明等合同附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合同包干价中已经充分考虑施工期内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因素,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以及工程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再调整。合同包干价中还包含消防报建、消防检测、政府部门的政策收费、调试、验收、取得消防验收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等完成承包范围内各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除外,结算时合同包干价不作调整。在签合同前乙方未提出的图纸错误和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一律是乙方的竞争优惠,签订合同后不做调整(甲方要求变更的工程量除外)。

5)若消防验收部门需要甲乙双方在保修期内另行签订消防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维护保养时间自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乙方应积极配合签订该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该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总价款内,不另计费。

6)该项目保修期届满后,若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维保服务,乙方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它消防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乙方不持异议。

2、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

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本合同总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确定。因甲乙双方商确认的合同包干价固定,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设计变更(甲方要求或经甲方同意的变更除外)和施工图会审记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包干价中、及合同约定承保范围中,属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签订后不做调整。乙方对分部分项工程价款调整,不影响本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款。

2)甲方代表对开工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签证增减的工程量,竣工结算时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为准。增减工程量的单项签证工程造价在1500元以内的,甲方和乙方双方均不另计费(造价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则按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则以2012年第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及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材、机等下浮10%执行。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计算人、材、机等直接费,不再计取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等)。

3)合同价款是由甲乙双方按照施工图纸、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合同价款中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进度款支付

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总价款(包工、包料、质量、安全、消防报建验收)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元整 。

2、甲方按照下列进度分阶段给乙方支付工程款:

1)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2) 工程进度至主体结构到六层地面时,并经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工程进度款         元,扣除违约金和相关扣款后为甲方实际支付乙方的该次进度款。

3)主要供水管道(包括立管和环管)安装完成时,并经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工程进度款           元给乙方。

4)工程所用材料全部到场,并经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该工程进度款          元给乙方。

5)消防工程移交、结算完成且整个项目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扣除工程保修金)。

6)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5 % 作为工程保修金(含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费用),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无息方式支付给乙方。

3、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1)乙方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进度说明。

2)乙方根据确认的进度说明编制进度预算报表,含本付款周期内的签证及其复印件。

3)本段工程质量证明。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若所报工程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合法税务发票。

4、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或违约金在当期进度款中追加或扣除。

5、监理单位根据分包方申请,在以上文件齐备后,审核本期进度款并将审核结果报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于 15个日历天内向分包方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分包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

6、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乙方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后应首先支付民工工资,其次是材料款和其它费用等;并且乙方在提交各阶段付款申请中应包含有各阶段工程进度款的使用计划情况,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若因乙方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材料商费用造成工人或材料商闹事等,乙方应按1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次乙方应按3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均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7、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甲方根据各阶段付款金额按比例向武侯新城税收等部门进行代扣代缴,或者由乙方到武侯新城税收部门开具进度款发票后甲方予以付款。

8、本工程付款与完成工程量工期和形象进度对应,甲乙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处理办法:

1)甲方逾期未能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甲乙双方约定从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15日起,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 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不应以此为由停止施工。乙方未经甲方、监理单位批准停止施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价款等于本合同价款加或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价款。工程结算只针对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更签证进行审核,不再对本合同已包含的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分项工程重新审核。工程结算时乙方报送工程结算书,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乙方对此不持异议。若乙方报送工程结算书金额大于审核结果1万元,乙方承担审核费用,甲方从给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10、乙方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中,履约保证金金额为¥7万元。消防工程竣工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15工作日内甲方将全额履约保证金以无息方式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工程量的确认:

涉及工程量确认的,乙方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交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在7 个工作日内核实,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非甲方要求或经甲方同意,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附件三中列明的消防材料品牌清单进行采购,并且乙方在供应材料设备前须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材料样品及相应技术文件资料,样品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审定后放置于监理单位办公室或专用地点。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样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及送检,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准确的进场时间。

3、监理单位及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运出场地、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报甲方、监理单位,经甲方确认,修改后费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如修改后费用减少,则扣减乙方报价中的相应部分。

 

第八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及结算

1、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调整工程量的价款,在竣工结算时计算 。当期工程进度款不予调整。

2、甲方代表对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签证增减的工程量,造价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则按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清单中没有的,则以2012年第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及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材、机等下浮10%执行。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计算人、材、机等直接费,不再计取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等)。

3、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增加或变更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需要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及详细预算量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代表,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在施工前须先得到甲方的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若乙方报送的签证与甲方审核的签证不一致时,以甲方审核的签证作为最终变更结算依据,乙方应不持异议。

4、甲方在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工程确认完毕(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甲方、监理、分包方最后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签证工程量在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过程所涉及到经甲方认可的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均在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乙方应将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甲方认可的签证一起上报甲方(未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由提出工程变更及签证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以结算、支付),逾期上报或未上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时不再计入。

5、办理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6、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统一使用甲方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此单须由乙方填写,甲方及监理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签字、甲方代表审定签字并加盖“大科星项目管理部”印章后生效;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7、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非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也不予办理)。

8、乙方违约金、罚款等应扣款项,由甲方办理扣款单,从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9、由于报建时总承包单位已按工程总造价(包含消防工程造价)预缴农民工综合保险费,在消防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依据造价审核的金额按比例扣除已缴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费。

10、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全部合格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或此后应当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3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最终以甲方审核结果为准,乙方应不持异议。

1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1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设计签字批准后实施。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若出现此类情况,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合同文件,签署甲方指令。甲方代表对开工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签证增减的工程量,竣工结算时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为准。

2、甲方所有文件经建设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大科星项目管理部印章后方生效。其中对本合同文件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1 万元以上、工期顺延1 天以上,以及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建设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3、本工程相关图纸会审,并负责向乙方技术交底。

4、对乙方负责的设计、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工方案进行审核。

5、乙方不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并在乙方整改完毕提出报告后进行审核合格后批准复工。

6、合同文件约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文件要求,甲方有权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120%从乙方扣除。

7、协助乙方完成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8、根据工程协调实际需要,提前 48 小时向供货方发出参加工程每周例会的通知。

9、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甲方可直接或由监理单位向乙方发出整改或停工指令。

10、甲方代表签字及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担因乙方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因素对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即时遵照实施甲方或监理单位甲方发出的整改或停工指令。遵照实施甲方代表或总监发出的指令。

3、向总监和甲方代表提供总体、年、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内容包括:工作详细计划、工程量、人力资源安排。总包方另有要求的,按总包方提供的统一格式编制。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总监和甲方代表,自行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

5、工程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因乙方责任对现场其它承包单位工程或材料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修补和赔偿,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6、做好对总包方移交的临时设施、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须及时将垃圾清理出施工现场,竣工前清理至不影响竣工验收程度。移交甲方前清理完废料、垃圾、施工机具等,并将工程成品擦拭干净。乙方未能按照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垃圾清运、成品保护、现场安保工作的,监理单位及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如需变更主要成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总监和甲方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并报甲方备案。

9、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人员,经总监确认,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文件要求并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不接受甲方监督、对甲方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含违反甲方园区管理制度、对甲方招商造成影响等)的人员。

10、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优先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1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和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一式叁套(其中一套必须为原件),包括竣工图、施工中间检查记录、各种原材料的材质证明等。按成都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属单独交验的,由乙方负责交档案馆验收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书》,其中一份原件交回甲方;无法单独移交的,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该资料并配合向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

12、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后两天内或在甲方制定时间内全部撤离及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应与总包方及有关其它分包单位核对各专业图纸间需统一的尺寸、标高等,按监理单位和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防止各单位之间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的差错。如因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资料有误,造成其它单位的损失须由乙方承担。

14、向总包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的1%的总承包服务费(已包括保管费、税金)。从总包方提供的水电源接驳点至使用点间的管线由乙方自费敷设,乙方水电费计量使用。

15、乙方须使用总包方搭设的井架、室外电梯、脚手架等,应事先提出需用时间和要求,经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总包方提供。

1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饮食问题,本工程不提供食宿设施。

18、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消防方面的系统集成的数据采集。

19、乙方在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时,须汇同总包方承包范围内(总包承包范围:消防水池、消防水箱、通风工程)的消防工程一起申请验收,若因总包方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需要整改,乙方须全力协助、指导进行整改,直至取得该项目所有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证。

2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施工管理条例组织施工,发生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法律连带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1、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 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 元/人、次;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 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 元/次。

22、由于该项目消防施工图纸审查属于备案、抽查范围,若由于消防主管部门抽中该项目,需要进行消防施工图纸审查时,乙方须积极与图纸审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消防施工图纸审查顺利通过。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总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3)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2、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监理、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总包方、监理及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总包方、监理、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对于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总包方、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3)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进行现场标注。

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和甲方确认,监理和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4、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设备调试

1)总包方和乙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监理、甲方。通知包括调试内, , 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总包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 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总包方、监理及甲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3)总包方、监理及甲方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6、三方责任

1)由乙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而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现场管理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和总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和总包方认可后实施。

3、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应自行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和总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包方、监理、甲方初步验收。监理、总包方、甲方应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2)初验合格后,乙方与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验收部门、总包方及甲方参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保证消防工程验收通过。

5)乙方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叁套 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并且乙方应及时配合总包方和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移交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工程移交

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2)乙方应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将收取每天 1000元的违约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整个项目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应填写工程移交书,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总包方和甲方及物业公司移交,造成总包方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该消防工程在未移交总包方和甲方及物业公司之前,乙方负责维护。

5)该消防工程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达到交付条件后,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工程。

 

第十五条 质量缺陷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甲方与乙方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文件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

2、如果乙方对合同文件的执行敷衍了事,或忽视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乙方任何工作及责任,而且从要求其改正之日起5 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体现效果的,甲方和监理方协商一致后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提取补偿。

3、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本合同中所有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够补偿而乙方又未即时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或没收及处理乙方在工地的一些设施、设备及材料用于补偿。

5、乙方若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时,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回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则项目负责人按¥:5000.00元/人·次(大写:叁仟元/人·次)进行处罚;技术负责人按¥:2000.00元/人·次(大写:贰仟元/人·次)进行处罚,甲方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6、甲方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实行现场出勤考核制度,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若每缺勤一天按¥:300.00元/人·天(大写:叁佰元/人·天)进行处罚,甲方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7、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

1、 双方在履行合同文件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者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方,15日内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15日未提起诉讼的,解除合同成立。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

 

第十九条 保险

乙方应自行为进入现场的乙方人员办理保险,所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包括第三双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 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通知送达方式见本合同第一条)。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于保护好已完工程,并于5日内返还甲方所有资料,含商业秘密、信息;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甲方享有乙方已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图纸的在本工程项目的无偿使用权。

5、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_____月____日

2、合同订立地点  成都市武青南路51号

3、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三方各执壹份。 

5、双方履行合同中施工竣工全部权利义务,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签订新的补充协议。

本合同双方约定乙方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并且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或者甲乙双方签字后5天内甲方未足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动失效。

 

二十六、附件:

附件1:消防工程总承包服务合同

附件2:消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消防材料品牌清单

附件4: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附件5: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另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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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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